英美法系,又稱普通法系(common law system)是一種由英格蘭古代開始發展而成的法律體系。到了大約15世紀,這種無須經過立法機關立法而成的 「法律」 慢慢確立,所以普通法又叫不成文法。
大陸法系(civil law system)一詞中的「大陸」兩字指歐洲大陸,故又有稱之歐陸法系,這個法系現時主要由歐洲大陸的國家(例如法國、意大利、德國、荷蘭、西班牙、葡萄牙、瑞士、俄羅斯、梵蒂岡、希臘等)及其他受上列國家影響的國家採用,例如,日本和中國(包括內地和台灣)和越南。
就以案例法為例,在普通法下,一經法官判決即成案例,其後的法官必須跟隨。在歐陸法下,不同的法官的判決結果可能不同。我們可能對歐陸法的某些做法不以為然,別人也可能對我們普通法的做法不以為然,這是自然不過的事。但是,尊重彼此的不同,是很重要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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